財政部27日公布《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在現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之外,又新增的一種新采購方式。《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兩階段特征。其中提出,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在適用范圍上,《辦法》規定,符合“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等四類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不能濫用,以免妨礙市場秩序,沖擊項目采購。對前述第一種適用情形,按規定要實施批量集中采購的,不能實施框架協議采購。對前述第二種適用情形,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框架協議采購為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提供了一種可供選擇的采購方式。符合適用情形的,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實施框架協議采購,也可以按項目采購來執行,并非強制其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但一旦選擇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就應當執行《辦法》的規定。
針對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辦法》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采購標的市場供應及價格變化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框架協議期限。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辦法》還提出,框架協議采購應當實行電子化采購。貨物項目框架協議的入圍供應商應當為入圍產品生產廠家或者生產廠家唯一授權供應商。入圍供應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協議約定接受采購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購合同。入圍供應商應當在框架協議中提供委托協議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單。
在具體采購形式方面,《辦法》將框架協議采購分為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并明確以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為主。其中,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的入圍評審規則是根據框架協議采購的競爭特點來設置的,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此外,《辦法》還設置了多項針對性舉措,以解決以往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中存在的質次價高、“買得便宜用得貴”等問題。如,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要盡可能確保采購需求標準與最高限制單價相匹配;對封閉式框架協議供應商入圍設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要求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原則上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能采用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等儀器設備,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并在評審時考慮專用耗材使用成本;引入外部競爭機制等。
據了解,多頻次、小額度采購在實踐中運用廣泛,約占政府采購規模的10%以上,但此前這類采購活動缺乏相應的制度規范,實踐中存在大量簡單通過資格入圍方式,違規設置資格庫、名錄庫和備選庫的情形。同時,由于缺乏明確的標的內容和費用標準,且在確定成交供應商環節缺乏透明度和規范性,致使一些不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辦法》的出臺補齊了針對此類采購活動的制度“短板”,嚴格限制適用范圍,明確采購程序,保證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有望切實解決實踐中需要多家供應商參與多頻次小額采購的問題。